徐州市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认定保护第十二条有效淮海战役烈士纪念塔管理机构和市文化和旅游(文物)、退役军人事务、党史、档案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淮海战役红色资源调查和征集,进行记录、整理、建档,并及时将调查和征集情况提交市宣传部门。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列入淮海战役红色资源名录的建议名单。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