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九条有效市、区和江北新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协调解决本地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成员单位落实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职责。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