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区和江北新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协调解决本地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成员单位落实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