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加强消防安全组织建设,强化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制度,监督、检查本地区消防安全状况,督促监管范围内的各类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二)按照规定安排必要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志愿消防队;

(四)将消防安全管理纳入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

(五)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常识;

(六)实施依法赋予或者委托的消防安全行政管理职权,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消防工作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