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消防条例/第四章 火灾预防第五十五条有效学校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认知特点,开展各种形式的日常消防安全教育。学校应当选聘专职或者兼职消防辅导员,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