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市、区重点项目,依法开展征收、用地储备等工作,优先保障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