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森林、铁路、港口(含渔业港口)、民航和在内河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民用船舶以及相关设施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