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二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查处职责范围内涉及消防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二)组织指导公安派出所依法开展职责范围内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活动;(三)协助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