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按照职责权限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对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二)参与建设工程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三)监督、指导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

(四)依法处理违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管理和违法从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