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女性人才的培养、评价、激励、成长发展、服务保障等措施,重视并充分发挥女性在高水平人才平台建设中的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体育和其他文化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