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女性人才的培养、评价、激励、成长发展、服务保障等措施,重视并充分发挥女性在高水平人才平台建设中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体育和其他文化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