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第二十六条有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保障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