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保障妇女平等享有接受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资助帮扶、奖励表彰、授予学位、派出留学、就业指导和服务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