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