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用水管理第八条有效本省实行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建立覆盖省、设区的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