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制定有利于节约用水的政策,推进全社会节约用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