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五章 激励和保障措施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约用水投入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民间资本投入节水产业。推行用水权初始分配制度,计划用水户采取节水措施节约的水量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水权交易。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