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居民生活用水应当推行一户一表,鼓励使用节水型器具。

公共建筑应当使用节水型器具,完善用水计量设施,保障用水设备、器具和管网正常运行。已建公共建筑未安装使用节水型器具的,应当限期更换。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