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农业用水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用水管理方式,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水价制度。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