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水资源条件,优化农业生产布局,合理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加强农业灌溉管理,限制漫灌等粗放型用水,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规划制定农业节约用水实施方案,建设农业节约用水灌溉设施,配备相应设备,推广应用节水农业新技术。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兴建农业节约用水灌溉设施,支持丘陵山区、淮北地区等缺水地区兴修水库、塘坝等拦蓄雨水设施。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