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成效的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