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加强与相关城市优化营商环境的交流合作,以长江三角洲区域城市群、南京都市圈、宁镇扬一体化为重点,推进政务服务标准统一、资质互认、区域通办,促进市场要素有序自由流动,加强立法、执法、司法合作协同。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