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人文环境第五十三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业科创名城、文化旅游名城、生态宜居名城的建设要求,全力打造生态环境优美、社会平安稳定、公共服务完善,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利于市场主体发展的宜居宜业城市环境。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