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法治环境第四十六条有效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深化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开展风险监测预警。建立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鼓励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信用信息、信用评价结果。实行信用修复制度,推进全流程网上信用修复服务,保障市场主体信用修复的权利。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指导市场主体通过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或者作出信用承诺等方式,修复自身信用。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