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法治环境第四十四条有效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权责清单,编制监管事项清单,明确监管的主体、对象、内容、范围和监管责任等。监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监管事项清单,编制针对市场主体的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主体、检查对象范围、检查方式、检查项目和检查比例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