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法治环境第四十三条有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