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统筹推进工作机制,不断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