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对标国际高标准市场规则体系,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转变职能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支撑,以市场主体获得感为主要评价标准,持续打造“好地方、事好办”营商环境品牌,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