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行相关税费合并申报以及缴纳,精简办税资料和流程。

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和全程网上办税,推行征纳互动服务模式,拓展线上、移动、邮寄、自助等服务方式,完善税费服务诉求解决机制,持续提升税收服务质量和效率。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