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在开发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实行区域评估,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洪水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和水资源论证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由区域内市场主体免费共享,评估费用由实施区域评估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承担。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不再对市场主体提出单独评估要求。

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推进各类相关规划数据衔接或者整合,消除规划冲突。按照全省统一测绘技术标准和规则,在规划、用地、施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各阶段,实现测绘成果共享互认,避免重复测绘。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