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通过全链通综合服务平台集中受理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社会保险、海关等各类注销业务的申请,由有关部门分类同步办理、一次性办结,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

健全纳税申报、社保登记、公积金管理、法律文书电子送达等市场主体歇业“一件事”联办工作机制。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者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