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和省、市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的政策措施,开展政策宣传辅导,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
对依法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涉企保证金,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一律不得收取。
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降低涉企保证金比例或者分期收缴。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保险机构保单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并在相关规范和办事指南中予以明确。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