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深化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机制运行,依法适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推动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有效衔接,加强跨区域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和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援助机制。

支持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服务机构等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各类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围绕重点产业开展预警分析、专利导航、维权援助、信息咨询等知识产权服务。

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风险投资、信托等金融服务,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服务。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风险补偿机制。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体系,鼓励企业加强商业秘密自我保护,加大行政保护力度。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