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协调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和政策创新,健全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加快构建具有吸引力、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体系。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