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