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二条有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法规草案说明及有关资料发送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邀请有关的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24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