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申请社会救助或者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人员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支出、财产等状况。

家庭人口、收入、支出、财产等状况发生变化的,申请社会救助或者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人员应当及时告知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申请社会救助或者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人员应当配合调查核实工作。拒绝配合的,县级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予受理社会救助申请或者暂停社会救助。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