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救助条例/第三章 专项社会救助/第四节 就业救助第四十条有效就业救助对象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就业救助对象应当积极就业,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提供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就业服务。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