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一)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给予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其他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给予定额资助;

(二)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对符合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自付费用,按照规定给予补助。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