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救助条例/第三章 专项社会救助/第一节 医疗救助第二十六条有效对具有宁夏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医疗救助。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另行规定前款范围外给予医疗救助的特殊困难人员,所需医疗救助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