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救助条例/第二章 基本生活救助/第一节 最低生活保障第十二条有效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可以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也可以分档发放。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未成年人、老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提供访视、照料等服务。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