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五章 社会参与第三十一条有效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各类气象灾害保险产品,鼓励并引导单位和个人通过投保气象灾害保险等方式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无偿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保险理赔所需的气象灾害证明材料。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为保险机构发展气象灾害保险业务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