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和规范,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主要包括:

(一)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

(二)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广电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三)设立排岩场、尾矿库的采矿、选矿企业;

(四)道路(含桥梁涵洞)、河道、水库、森林等运行管理单位;

(五)大型生产、制造或者劳动密集型企业;

(六)学校、社会福利机构、医院、火车站、大型商场、民用机场、客运车站、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运营、管理单位;

(七)高层建筑、地下建筑的管理单位;

(八)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九)大型数据存储单位;

(十)其他因气象灾害容易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单位。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