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司法行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加强城乡社区法律援助的宣传教育,针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等群体开展经常性的法律援助宣传,提高法律援助知晓率。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法律援助公益宣传,并加强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