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数据和政务服务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援助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配合开展法律援助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