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程序和实施第三十六条有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自结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归档材料。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人员提交的结案归档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法律援助补贴的标准,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省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的服务类型、承办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9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