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程序和实施第三十条有效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审查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申请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三)与申请人或者申请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