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及其相关材料时,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凭证,并从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对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或者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事项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处理完毕后申请人以同一事实、理由和证据重复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不予受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