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的法律援助案件,由该办案机关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办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