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综合考虑交通便利、群众需求等因素,可以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单位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就近提供下列法律援助服务:

(一)解答法律咨询;

(二)协助、引导、接收法律援助申请;

(三)协助法律援助机构开展申请核查;

(四)开展法律援助宣传;

(五)收集、反映法律援助需求;

(六)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服务。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