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第十三条有效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综合考虑交通便利、群众需求等因素,可以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单位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就近提供下列法律援助服务:(一)解答法律咨询;(二)协助、引导、接收法律援助申请;(三)协助法律援助机构开展申请核查;(四)开展法律援助宣传;(五)收集、反映法律援助需求;(六)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服务。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