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数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区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数据管理工作。市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网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统计、地方金融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数据管理相关工作。市政务大数据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公共数据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28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