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通过城市大数据平台提出数据共享申请,并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通过共享获得的数据仅限用于本机构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需要,不得超出使用范围或者用于其他目的。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推动本领域垂直业务系统的公共数据按照属地原则,通过城市大数据平台回流至各区及有关基层单位使用。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28日